案情简介:
申请人——大方县弥高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注册申请在第5类服务上的第39366063号"商标(以下简称“申请商标”),被商标局以 “‘天斛’即‘天然石斛’的简称,该标识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,且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。”为由,作出了第TMZC39366063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,申请人对此不服,遂委托九思恒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。
案例分析:
九思恒远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,对商标局的驳回…... 查看详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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